作为《〈物业管理条例〉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的补充,我市于近日出台《宁波市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》,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。而作为业主,不少市民可能还不清楚自己到底拥有哪些权利。为此,昨天记者与市建委有关专家一起对我市所出台的这一《规程》进行一番解读。
小区的事 业主说了算
《规程》中,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利机关,拥有选举、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,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能。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召集业主大会会议,监督业主公约实施,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旅行物业服务合同。这两者都是由业主选举产生,也就是说,今后小区的事情,都得由业主说了算。
业主大会的成立视新小区的实际入住率决定。物业一经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%以上,两年内召开业主大会;未满50%但实施物业满2年的,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。在业主大会召开后,成立业主委员会。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在一期入住率达到50%以上后应召开业主大会,成立业主委员会。
这些权利 业主享有
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业主享有的权利包括: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;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;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并行使投票权;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;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;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、监督权;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备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业主的义务包括:遵守业主公约和相关规章制度,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,交纳专项维修资金,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。业主大会不搞终身制
据了解,业主的投票权数并不单纯以套计算。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,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规模、类别、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业主代表的名额和投票权数的分配。
业主大会成立后并非终身制,除了3年或5年的自然任期外,如果任期未到,但有享有三分之二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、或运作混乱,侵害了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也将提前进行换届选举。如业主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,其业主代表、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被终止:因物业转让、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,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,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,有犯罪行为的,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,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,满一年以上不交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,鼓动或煽动其他业主不交物业费的,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。
